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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信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信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該數罪均得易科罰金,且犯罪時間不僅均在各罪中最早裁判確定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判決確定前,且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淳尹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台幣1,000 元折│金,以新台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23日          │105年7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1668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275號│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5 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105 年度桃簡字第2060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7 月29日        │105 年12月26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5 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105 年度桃簡字第2060號│
│ 決 ├─────┼───────────┼───────────┤
│    │ 確定日期 │105 年9 月1 日        │106年2 月2 日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 年度執字第12221 號│106 年度執字第4074號  │
│                │(106 年度執緝字第408 │                      │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