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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22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227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元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5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元壽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四行記載之「賴柏全所有」更正為「賴柏全之配偶江雅茹所有,由賴柏全占有使用之」;第五行記載之「其」後補充「電門」。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⑶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其犯罪所得不法財物價值、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於本件之全部犯罪所得,已經警扣案並歸還被害人賴柏全,是再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已失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為該等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5050號
    被      告  李元壽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鹿草鄉西井村12鄰鹿草286
                        號(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元壽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
    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2日執
    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
    年10月13日下午2時許,見賴柏全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未上鎖且其上插有鑰匙,停放在桃園市○○區○
    ○○街000號前,竟以徒手轉動鑰匙發動該車之方式竊取之
    ,隨即駛離逃逸。
二、案經賴柏全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元壽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柏全於警詢時所述相符,復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4張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王  晴  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蕭  荏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227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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