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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何孟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子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子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子賢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4 年5 月17日且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04 年5 月17日之前,且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受刑人表明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7 月23日至103 │104年1月7日         │103年12月6日        │
│                │年7 月27日遭查獲時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署檢察官104 年度毒偵│署檢察官104 年度毒偵│
│                │第8610號            │字第351 號          │字第2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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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586 │104 年度壢簡字第388 │104 年度壢簡字第317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4月7日     │    104年4月22日    │    104年6月26日    │
├───┼────┼──────────┼──────────┼──────────┤
│      │        │                    │                    │                    │
│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586 │104 年度壢簡字第388 │104 年度壢簡字第317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                    │                    │
│      ├────┼──────────┼──────────┼──────────┤
│      │判    決│    104年5月17日    │    104年5月19日    │    104年9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
│                │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                    │
│備            註│聲字第40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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