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盧世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世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世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 號解釋意指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盧世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本院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雖附表編號1 、3 、5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 、3 、5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 月 │ │ │ │罰金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一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11日 │104年7月11日 │103年9月2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2│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2│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44│ │ │80號 │80號 │27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615│104 年度審訴字第1615│104年度審訴字第112號│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14日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105年5月10日 │105年5月10日 │105年5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 年度執字第6543│署105 年度執字第6544│署105 年度執字第6545│ │ │號 │號 │號 │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 月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一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29日 │104年7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44│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55│ │ │27號 │40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9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27日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105年5月10日 │105年5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 年度執字第6546│署105 年度執字第6825│ │ │號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