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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3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3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世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世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世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 號解釋意指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盧世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本院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雖附表編號1 、3 、5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 、3 、5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寶貴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 月        │
│                │                    │罰金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一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11日        │104年7月11日        │103年9月2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2│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2│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44│
│                │80號                │80號                │27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615│104 年度審訴字第1615│104年度審訴字第112號│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14日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105年5月10日        │105年5月10日        │105年5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 年度執字第6543│署105 年度執字第6544│署105 年度執字第6545│
│                │號                  │號                  │號                  │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 月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一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29日        │104年7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44│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55│
│                │27號                │40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9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27日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105年5月10日        │105年5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 年度執字第6546│署105 年度執字第6825│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3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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