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鈞棠(原名:張欽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鈞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鈞棠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此亦為刑法第41條第8 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刑事撤回上訴狀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4 年12月30日,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即104 年4 月1 日)亦在104 年12月30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號之罪所示有期徒刑5 月之刑期,受刑人雖已分期繳納易科罰金,尚未全部繳納完畢,惟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尚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 竊盜 │ 贓物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1月11日 │104 年4 月1 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查 │ 案 號 │104 年度偵字5281號 │104 年度偵字第8691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簡上字第298 號 │104 年度桃簡字第1691號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4 年12月30日 │104 年12月29日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 ├─────┼────────────┼────────────┼────────────┤ │ 定 │ 案 號 │同上 │同上(聲請書誤載為「105 │ │ │ │ │ │年度簡上字第67號」,應予│ │ │ 判 │ │ │更正) │ │ │ ├─────┼────────────┼────────────┼────────────┤ │ 決 │ 確定日期 │104 年12月30日 │105 年5 月13日 │ │ ├──┴─────┼────────────┼────────────┼────────────┤ │備 註 │受刑人於105 年3 月29日聲│ │ │ │ │請分期繳納易科罰金,截至│ │ │ │ │同年6 月29日尚未執行完畢│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