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汪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志強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民國99年1 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5 年6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於104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交簡字第1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㈡復於同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6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編號㈠、㈡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8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於103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亦經本院以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20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 元折算1 日,該案業於103 年9 月22日確定。則受刑人所應執行之社會勞動時數為660 小時,業已履行社會勞動共計233 小時,罰金2 萬元部分以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其中之120 小時折抵。受刑人並於104 年9 月22日入監執行一節,編號㈠、㈡、㈢所示之罪為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0月3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9 月2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6 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