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337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商啟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337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子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子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已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調查表1 紙附卷可查,應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強盜            │竊盜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2 月│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4 月27日至│104 年4 月15日  │104 年4 月28日  │
│                │104 年4 月28日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4 年度偵字第89│104 年度偵字第89│104 年度偵字第89│
│ 查 │          │42、11913 號    │42、11913 號    │42、11913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訴字第58│104 年度訴字第58│104 年度訴字第58│
│ 實 │          │3 號            │3 號            │3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4 年11月18日  │104 年11月18日  │104 年11月18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4 年12月14日  │104 年12月14日  │104 年12月14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83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337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