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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政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政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政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俞尹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項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103 年4 月21日為警採尿│103年7月11日          │
│              │前回溯4 日內某時(聲請│                      │
│              │書誤載為103年4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1451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2756號│
│              │(聲請書誤載為103 年度│                      │
│              │毒偵字第1900號)      │                      │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1877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825 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年8月29日          │104年11月16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3 年度上易字第1496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825 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3年11月24日         │104 年12月7 日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