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87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政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3 年8 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案由欄內關於「102 年度毒偵字第19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毒偵字第145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判決案由欄內關於「102 年度毒偵字第1900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102 年度毒偵字第1451號」,且此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特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