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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8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政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3 年8 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案由欄內關於「102 年度毒偵字第19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毒偵字第145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判決案由欄內關於「102 年度毒偵字第1900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102 年度毒偵字第1451號」,且此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特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7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