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3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3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瑞祥(原名徐文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8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瑞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瑞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瑞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開4 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其於104 年2 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696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5 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5 月6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雍甯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3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