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紹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紹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紹安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紹安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4 年8 月29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 至3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4 年8 月29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共同詐欺取財 │ │ │ │具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2 月16日 │104 年6 月11日 │104 年5 月2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偵字第5675號 │104 年度偵字第13189 號│104 年度偵字第12943 號│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壢簡字第430號 │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804│104年度審易字第1863號 │ │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7 月30日 │104 年10月1 日 │104 年11月18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壢簡字第430號 │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804│104年度審易字第1863號 │ │ │ │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4 年8 月29日 │104 年11月5 日 │104年12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備 註│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49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7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