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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10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1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東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拾包(含包裝袋拾個,驗餘毛重共計玖點陸玖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東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520號判決不受理確定。被告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毛重共計9.7 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另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被告因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520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參。扣案之透明結晶10包( 驗前合計毛重9.7 公克,驗餘毛重共計9.6977公克) ,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10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檢察官聲請就扣案毒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0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1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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