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練維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練維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練維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5 年3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102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於同年8 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153 號判決判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㈢復於同年10月間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94號判決判處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而該㈡、㈢案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51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而上開㈠、㈡、㈢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8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受刑人並於103 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8 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8 月1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