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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474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47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仲珽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少偵字第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所涉強制部分,另行判決)、少年黃○豪(所涉傷害及強制犯行,業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佑」之成年男子,與告訴人甲○○(起訴書誤植為吳萬祥,應予更正)間疑因不法交易產生糾紛,認被訛詐新臺幣2,000 元心有不甘,為取回被訛詐之款項,被告丙○○、「阿佑」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凌晨邀集少年黃○豪同謀,擬將告訴人甲○○誘騙出來痛打一頓後再取回被訛詐之財物,謀議既定,被告丙○○即與少年黃○豪、「阿佑」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當日凌晨先由「阿佑」佯以購買毒品聯絡告訴人甲○○外出,告訴人甲○○不疑有他答應赴約,於當日凌晨2 時20分許,告訴人甲○○由其友人即告訴人乙○○騎乘機車載至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1 段76向前,被告丙○○、少年黃○豪及「阿佑」見告訴人甲○○等人騎車前來,先由「阿佑」將告訴人甲○○、乙○○連人帶車推倒在地,告訴人乙○○趁機逃往附近巷內,少年黃○豪見狀持其攜帶之西瓜刀1 把自後追逐,追上後持西瓜刀架住告訴人乙○○,壓制告訴人乙○○至巷口後由被告丙○○持棒毆打,而在巷口之告訴人甲○○,亦遭被告丙○○持棍棒、「阿佑」徒手毆打,致告訴人甲○○因而受有右第4 、5 掌骨骨折、左尺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告訴人乙○○則受有右肱骨末端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及乙○○告訴被告丙○○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47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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