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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曹馨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巫秀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6 月1 日106 年度審訴字第422 號判決(起訴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1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巫秀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判決,判決正本並於106 年6 月13日向被告之住所送達,由其同居人收受,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被告之住所係在桃園市中壢區,其向本院為訴訟行為,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加計在途期間1 日,其上訴期間之末日原為106 年6月24日,因遇例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6日屆滿,惟被告係於同年7 月3 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為憑,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曹馨方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2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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