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2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2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俊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2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俊誥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誥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12月31日以102 年上訴字第3227號(102 年偵字第11387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於103 年1 月21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100 年8 月26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最高法院於106 年9 月20日以106 年台上字第290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12月31日以102 年上訴字第32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於103 年1 月21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03年1 月21日至108 年1 月20日。受刑人另於100 年8 月26日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受刑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6 年9 月20日以106 年台上字第2906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可堪認定,顯見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應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並無裁量之餘地。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