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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40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40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靜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55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靜慧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5 至8 行「共竊得麥香奶茶1 罐、植物物語旅行清潔組1 組、多芬旅行清潔組1 組、紅白拖鞋1 雙、面紙2 包、曼秀雷敦軟膏1 條、蘇菲衛生棉1 包、麵包5 個等物品後」,更正及補充為「共竊得蘇菲衛生棉2 包(價值新臺幣【下同】108 元)、多芬旅行清潔組1 包(價值125 元)、植物物語旅行清潔組1 包(價值110 元)、曼秀雷敦軟膏1 個(價值69元)、面紙2 包(價值40元)、紅白拖鞋1 雙(價值89元)、麥香奶茶1 瓶(價值15元)、麵包5 個(價值125 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靜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竊取如附件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物品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竊盜罪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只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反竊取他人財物,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之觀念,所為實無足取,且迄今尚未將所竊得之物品「麥香奶茶1瓶、麵包5 個」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惟念及被告犯後猶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無犯罪前科足見其素行尚佳(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行竊手段尚屬平和、竊取財物之價值尚非高昂、告訴人業已領回失竊之蘇菲衛生棉2 包、多芬旅行清潔組1 包、植物物語旅行清潔組1 包、曼秀雷敦軟膏1 個、面紙2 包、紅白拖鞋1 雙(參偵卷第17頁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告訴人表示請本院對被告從輕量刑,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參本院106 年3 月22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1 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緩刑諭知。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之麥香奶茶1 瓶、麵包5 個經被告食用完畢外,其餘物品均已發還告訴人即被害人,此有上述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憑,已如前述,是就業已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部分,爰不予以宣告沒收。另被告業已食用完畢之前述食品飲料,價值合計140 元,其價值並非高昂,且告訴人表示請本院對被告從輕量刑,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亦如前述。本院綜參上情,認若就被告前述犯罪所得部分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38條之1 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40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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