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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998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蘇品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99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詠峻(原名張文議)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9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詠峻犯修正前即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張詠峻原應注意自國外輸入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即液態尼古丁等藥品應先申請核准,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於民國104 年10月間某時上網訂購電子菸油,而以「貨物名稱:TRAPPINGS 、數量:30PCE 」申報,委託不知情之亞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報運進口如附表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實際來貨。嗣於104 年10月26日貨物運抵臺灣,以「簡易申報單編號:CX040A3Q0621,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 」申報進口報單,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於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倉儲快遞專區檢視貨物發現可疑,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關員查獲,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上開電子菸油,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詠峻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業於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4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82 條 第1 項、第3 項則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3項,將法定刑自「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藥事法第82 條 第3 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2 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即102 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被告係委請不知情之亞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遂行其上開犯行,屬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因過失輸入禁藥之數量共達135 瓶,影響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並考量其所輸入之禁藥於入境時即為海關人員查獲,未流至市面流通,造成之危害非鉅,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 條第2項以及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尼古丁之電子菸油,經鑑驗確檢出尼古丁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 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4頁至第16頁),而上開電子菸油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各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修正前即102 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1  │電子菸油Juice No:888(6 MILIGRAM)               │1 瓶│
├──┼─────────────────────────┼──┤
│2  │電子菸油Funta PINEAPPLE by Vaporboy               │50瓶│
├──┼─────────────────────────┼──┤
│3  │電子菸油voodoovape REVENGE(FRUITS COOKLAIL )6MG │4 瓶│
├──┼─────────────────────────┼──┤
│4  │電子菸油Yakolt                                    │40瓶│
├──┼─────────────────────────┼──┤
│5  │電子菸油Funta GRAPE by Vaporboy                   │4 瓶│
├──┼─────────────────────────┼──┤
│6  │電子菸油GETAWAY BUBU ISLAND EXPERIENCE THE MAGIC  │36瓶│
├──┼─────────────────────────┴──┤
│    │                                                 共135瓶│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99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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