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信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信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該數罪均得易科罰金,且犯罪時間不僅均在各罪中最早裁判確定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判決確定前,且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台幣1,000 元折│金,以新台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23日 │105年7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1668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275號│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5 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105 年度桃簡字第2060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7 月29日 │105 年12月26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5 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105 年度桃簡字第2060號│ │ 決 ├─────┼───────────┼───────────┤ │ │ 確定日期 │105 年9 月1 日 │106年2 月2 日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 年度執字第12221 號│106 年度執字第4074號 │ │ │(106 年度執緝字第408 │ │ │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