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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5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翁儀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5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崑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12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主文欄「黃旭輝」之記載,應更正為「戴崑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5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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