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5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5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錦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錦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錦州因犯竊盜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若所犯各罪均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錦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雍甯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
├────┼───────────┼───────────┤
│犯罪日期│105 年9 月14日中午12時│105 年1 月12日晚間11時│
│        │許                    │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22218號 │105 年度偵緝字第1913號│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320號 │105年度壢簡字第1696號 │
│實│    │                      │                      │
│審├──┼───────────┼───────────┤
│  │判決│106年1月20日          │105年11月21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6年2月13日          │106年3月27日          │
│  │日期│                      │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6 年度執字第3446號  │106 年度執字第504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5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