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各定有明文。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抗字第13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在卷可考。又附表所示之罪刑雖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其簽認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各為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不同等情,依上述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項第1、2、3款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 │103年11月21日 │105年7月22日 │105 年7 月23日上│ │ │ │ │午6 時35分為警採│ │ │ │ │尿起回溯120 小時│ │ │ │ │內某時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毒│ │及案號 │字第20593號 │偵字第4149號 │偵字第4149號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事│ │261 號 │1744號 │1744號 │ │ 實│ │ │ │ │ │ 審├──┼────────┼────────┼────────┤ │ │判決│105年8月24日 │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9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定│ │261 號 │1744號 │1744號 │ │ 判├──┼────────┼────────┼────────┤ │ 決│確定│105年9月27 日 │106年6月6日 │106年6月6日 │ │ │日期│ │ │ │ ├──┴──┼────────┼────────┼────────┤ │ 備 │ │ │ │ │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