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家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家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家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梁家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編號1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業經受刑人同意聲請將附表所示編號1 、2 兩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15│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15│ │ │ │99號 │99號 │ │ │ │ │ │ │ │ │ │ │ │ ├───┬────┼──────────┼──────────┼──────────┤ │最 後│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76│105 年度審訴字第1076│ │ │ │ │號 │號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 │ │ │ │ │ │ │ │ │ │ │ │ ├───┼────┼──────────┼──────────┼──────────┤ │確 定│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76│105 年度審訴字第1076│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2月26日 │105年12月2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6 年度執字第2268│署106 年度執字第2269│ │ │ │號 │號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