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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6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龍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家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家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家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梁家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編號1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業經受刑人同意聲請將附表所示編號1 、2 兩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龍輝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15│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15│                    │
│                │99號                │99號                │                    │
│                │                    │                    │                    │
│                │                    │                    │                    │
├───┬────┼──────────┼──────────┼──────────┤
│最  後│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76│105 年度審訴字第1076│                    │
│      │        │號                  │號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
│      │        │                    │                    │                    │
│      │        │                    │                    │                    │
├───┼────┼──────────┼──────────┼──────────┤
│確  定│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76│105 年度審訴字第1076│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2月26日       │105年12月2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6 年度執字第2268│署106 年度執字第2269│                    │
│                │號                  │號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6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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