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明
嚴志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明、嚴志強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陳文明、嚴志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2 人均籍設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被告2 人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6 年9 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另裁定自同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7 年2 月13日訊問被告陳文明、嚴志強後,認被告2 人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2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