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原簡字第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柏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原簡字第9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振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5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振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驗餘含袋毛重拾參點伍玖玖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則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自應依法追訴處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原壢交簡字第19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3 年7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已實施強制戒治,於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實施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已無法收其實效,足徵其戒毒意志不堅,固應予非難,惟徵諸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乃自戕身心健康,未危及他人,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並兼衡其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於警詢自述暨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所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以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毒偵緝卷第7 頁背面、第15頁正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前含袋毛重13.779公克,淨重13.087公克,取樣0.179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含袋毛重13.5994 公克,驗餘淨重12.9074 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包,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之為毒品,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上訴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5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柏嘉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原簡字第9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