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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4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秀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42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過正志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7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毛重零點肆柒柒陸公克)暨其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照片3 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16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 年9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16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本案即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未有戒除毒癮之決心,惟考量施用毒品主要殘害自身健康,對於社會治安與他人權益之侵害非鉅,且衡酌被告犯後即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其素行、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四、查,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甲○105 年度毒偵字第7056號卷第10頁反面),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該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0.4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4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4776公克),經鑑驗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27日第UL /2016/C0000000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見甲○105 年度毒偵字第7056號卷第41頁),為供被告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毒品,亦據被告供明在卷(見甲○105 年度毒偵字第7056號卷第10頁反面),而甲基安非他命為細微結晶粉末,因天候潮溼之故必沾附於外包裝袋上,非經沖洗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該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104 年12月30日公布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毒偵字第7056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428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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