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裕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裕享與告訴人王順隆於民國106 年1月9 日下午2 時3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因車禍事故起糾紛,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前揭時地,以拳頭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雙唇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乙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