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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許菁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裕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裕享與告訴人王順隆於民國106 年1月9 日下午2 時3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因車禍事故起糾紛,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前揭時地,以拳頭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雙唇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乙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