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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施育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信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495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王信雄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含袋毛重零點貳玖肆伍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除應補充、更正如下,餘起訴合法要件(前經強制戒治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犯罪事實(106 年8 月6 日分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㈠事實更正、補充:

1.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所載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日期,應更正為:「89年9 月9 日」。

2.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所載處遇之前案紀錄部分,應補充:「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

㈡證據補充:

1.被告王信雄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6 年10月17日桃警分刑字第1060049627號函及檢附職務報告1 份(本院卷第40至41頁)。

三、論罪及刑之加減:

㈠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毒品行為因競合關係,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有如附件起訴書所載構成累犯事由(104 年12月27日徒刑執行完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㈢被告經本院通緝到案,有本院107 年桃院豪刑直緝字第28號通緝書可參,難認有願受裁判之客觀事實及主觀意願,無從依自首規範減輕(從而,其先前經查獲之過程及陳述,均不另贅述),併予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處遇及刑事訴追,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不良後果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漠視法令之禁制,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被告先前雖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受較長期之自由刑宣告(細節不予詳載,上開前案紀錄表1 份參照),但衡酌該等犯行距今已有一段時日,且施用毒品本質乃自戕行為及其成癮之特質,本於刑罰之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目的,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毒偵卷第4 頁受詢問人欄)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銷燬及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毒偵卷第58頁,驗餘重量如主文所示),且係被告犯罪所用剩餘,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㈡扣案之注射針筒2 支,為被告實際支配所有,並供其犯施用毒品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建蕙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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