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2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翊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年齡及其出生年月日「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所為106 年度桃簡字第265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年齡及其出生年月日「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有所違誤,應為「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繕,此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稽,而該錯誤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