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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2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26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翊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年齡及其出生年月日「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所為106 年度桃簡字第265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年齡及其出生年月日「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有所違誤,應為「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繕,此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稽,而該錯誤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鍾仁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26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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