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卓其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其賢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柒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卓其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雖部分係得易科罰金、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受刑人業已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有卷內調查表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