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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3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受刑人
林祺湧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林祺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前揭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並由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壢簡字第11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等情,固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稽。惟受刑人遭通緝後已於106 年1 月13日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查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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