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禾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6 年度執聲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禾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禾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同法第53條所明定,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備註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在卷足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援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禾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