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8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王星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8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玨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玨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玨霖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玨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5 年11月28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確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
│                │                      │遂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9 月1 日        │105 年9 月2 日        │
│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105 年度偵字第27040 號│105 年度偵字第21033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1005號  │106 年度審訴字第524 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10月31日        │106 年6 月3 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5 年11月28日        │106 年7 月3 日        │
├──┴─────┼───────────┴───────────┤
│ 備          註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8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