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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318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許自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318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世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鍾世文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318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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