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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0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敬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0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程家齊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家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程家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程家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10月3 日,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5 年10月3 日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搶奪            │侵占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
├─────┼────────┼────────┤
│犯罪日期  │104年7月22日    │104年3月中旬某日│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
│及案號    │字第19513 、1985│字第2433號、104 │
│          │6號             │年度偵字第25289 │
│          │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  後│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桃簡字第│
│  事│    │514號           │358號           │
│  實├──┼────────┼────────┤
│  審│判決│105年8月31日    │106年3月14日    │
│    │日期│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
│    ├──┼────────┼────────┤
│  確│案號│同上            │同上            │
│  定├──┼────────┼────────┤
│  判│確定│105年10月3日    │106年6月12日    │
│  決│日期│                │                │
├──┴──┼────────┼────────┤
│ 備   註  │106 年9 月2 日易│                │
│          │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0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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