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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7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7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宗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宗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此亦為刑法第41條第8 項所明定。次按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此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2 月17日,且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其等犯罪日期(即105年2 月20日、106 年1 月24日)亦在前揭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部分,雖業於106 年8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
│                │日                      │日。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0月13日          │105 年2 月20日          │106 年1 月24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8888號  │106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9 │106 年度毒偵字第837 號  │
│    │          │                        │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5 年度簡字第8064號    │106 年度簡字第3122號    │106 年度審簡字第590 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6 年1 月16日          │106 年8 月3 日          │106 年8 月7 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6 年2 月17日          │106 年9 月5 日          │106 年9 月6 日          │
├──┴─────┼────────────┼────────────┼────────────┤
│備           註 │業於106 年8 月3 日易科罰│                        │                        │
│                │金執行完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7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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