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峻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峻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因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 圖利聚眾賭博罪 │ 圖利聚眾賭博罪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 │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 │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 │ │ │壹日 │壹日 │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5 年9 月21日至同年10│105 年7 月間某日至同年│105年10月21日 │ │ │月29日 │9月6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5 年度速偵字第4939號│105 年度偵字第28280號 │105 年度偵字第27324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5 年度簡字第7467號 │105 年度簡字第7339號 │106 年度審易字第96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17日 │106年2月24日 │106年8月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5 年度簡字第7467號 │105 年度簡字第7339號 │106 年度審易字第967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2月19日 │106年3月25日 │106年9月5日 │ ├──┴────┼───────────┴───────────┼───────────┤ │備 註│編號1 、2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 │ │ │ │18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