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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6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祐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6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韋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韋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7 月31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在106 年7 月31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壹│幣1,000 元折算壹│
│                │日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3 月1 日  │106 年6 月6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6 年度│桃園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408號  │毒偵字第4094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桃簡字第│106 年度桃簡字第│
│      │        │993 號          │147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6 月29日  │106 年8 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桃簡字第│106 年度桃簡字第│
│      │        │993 號          │1478號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7 月31日  │106 年9 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6 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12116 號  │執字第13365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6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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