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春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春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春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 號、75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鍾春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應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森林法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 │ 犯罪日期 │103 年03月間至 │103 年05月22日 │103 年11月12日上│ │ │103 年05月23日 │ │午6 時許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103 年度│桃園地檢103 年度│桃園地檢103 年度│ │ ) 機關年度 │偵字第17884 、 │偵字第17884 、 │偵字第25523 號 │ │ 案號 │18728 號 │18728 號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 │事實審│ │1528號 │1528號 │227 號 │ │ ├──┼────────┼────────┼────────┤ │ │判決│104 年08月13日 │104 年08月13日 │104 年04月2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易字第│ │判 決│ │1528號 │1528號 │1112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104 年08月13日 │104 年09月08日 │104 年08月24日 │ │ │日期│ │ │ │ ├───┴──┼────────┼────────┼────────┤ │ │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 │備註 │執字第13642 號(│執字第13643 號 │執字第15411 號 │ │ │已執畢) │ │ │ │ ├────────┴────────┴────────┤ │ │編號1 至編號3 經臺灣高院105 年度聲字第1574號裁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 │ 編號 │ 4 │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 │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3 年09月13日 │ │ │ │ │ │ │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104 年度│ │ │ │ ) 機關年度 │偵字第560 號 │ │ │ │ 案號 │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 │ │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 │ │ │事實審│ │993 號 │ │ │ │ ├──┼────────┼────────┼────────┤ │ │判決│105 年08月12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 │ │確 定├──┼────────┼────────┼────────┤ │ │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 │ │ │判 決│ │993 號 │ │ │ │ ├──┼────────┼────────┼────────┤ │ │判決│ │ │ │ │ │確定│106 年01月09日 │ │ │ │ │日期│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6 年度│ │ │ │ │執字第1805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