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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5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佳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5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湯雅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雅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雅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湯雅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傷害             │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2年2月17日                │102年2月25日至102年2月26日止│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案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82號      │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165 號、10│
│  │    │                            │3 年度偵字第19512 、20193號 │
│查│    │                            │、104年度少偵字第18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1號       │103年度矚訴字第36號         │
│事│    │                            │104年度矚訴字第9號          │
│實├──┼──────────────┼──────────────┤
│審│判決│103年11月13日               │105年12月30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1號       │103年度矚訴字第36號         │
│判│    │                            │104年度矚訴字第9號          │
│決├──┼──────────────┼──────────────┤
│  │確定│103年11月13日               │106年1月23日                │
│  │日期│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於104 │                            │
│        │年1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5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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