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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36號

重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潘政宏何宇宸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守平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103 年度矚訴字第36號、104 年度矚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守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守平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伊就上開判決誠難甘福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待整理相關卷證後再為補陳等語,而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上訴人嗣後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劉守平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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