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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柏宇馮昌偉呂宜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明

      嚴志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明、嚴志強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陳文明、嚴志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2 人均籍設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被告2 人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6 年9 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另裁定自同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7 年2 月13日訊問被告陳文明、嚴志強後,認被告2 人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2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5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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