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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939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宏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600 號),復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106 年度易字第403 號)移送本院,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宏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宏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41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經裁定停止戒治,於民國88年3 月18日停止戒治出所,交付保護管束,嗣又經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已於89年7 月22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免刑判決確定。於90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1年度訴字第1484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又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3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4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上開①②罪刑,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6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已於102 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3 月2 日下午2 時47分許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同)觀護人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桃園市境內某處,以玻璃球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 年3 月2 日下午2 時47分許,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到署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宏德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6 年3 月15日慈大藥字第106031510 號函暨所檢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3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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