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18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欽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七、八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應更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官印」。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