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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謝順輝涂偉俊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號

聲請人
鄧穩勝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矚訴字第5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定有明文。次按漏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該等再審程序之欠缺事項,委非容許補正之範疇,倘含聲請再審之實質理由,僅得更行依法聲請以維權益,至觀再審程序無涉刑事訴訟法第三編上訴程序相關規定驟加準用之餘地,礙難率謂法院仍須先命補正訴訟程序欠缺之瑕疵,本院即無必要贅令補正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探究聲請人鄧穩勝乃就其被訴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聲請再審,檢視所指該案洵經本院業以100年度矚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無訛,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稽,但其所提全部書狀僅僅附上原判決其中少數幾頁之節本卻未附具原判決全文謄印之繕本,則歷本院反覆翻閱確認翔實,而該原判決其中少數幾頁節錄之「節本」無法等同首揭法條所定聲請再審務必檢附原判決全文謄印之「繕本」,儘管法院透過線上法學檢索系統便能輕易藉由原判決之案號搜尋原判決全部內容並且印出原判決全部內容之繕本,現時立法猶將「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列入聲請再審程序門檻之一,思量此舉之用心,乃使審查再審聲請是否合法之法院無庸重新調查,理當單單觀察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附具之證據及原判決中已存之證據加以判斷,法院縱只上網簡單查找原判決全部內容或調卷檢視原判決憑證全貌皆屬多餘,倘若放寬允許附具原判決其中少數幾頁之「節本」代替原判決全文謄印之「繕本」,無異忽略前述立法用心,徒致首揭規定形同具文。承上,就聲請人聲請再審迄未附具原判決全文謄印之「繕本」一節,核與首揭法條所定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相悖,揆諸前開最高法院見解,聲請再審之程序既違法定要件,無庸贅命補正,爰逕裁定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