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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1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1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嘉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嘉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嘉慶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蕭嘉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11月7 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6 年11月7 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蕭嘉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侮辱公務員罪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7 月31日晚間11時許│106 年7 月31日晚間11時許│106 年7 月16日凌晨1 時37││ │ │ │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6 年度偵字第18367 、 │106 年度偵字第18367 、 │106 年度偵字第18367 、 ││ │18513 號 │18513 號 │18513 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6 年度易字第1186號 │106 年度易字第1186號 │106 年度易字第1186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11日 │106年10月11日 │106年10月11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106年11月7日 │106年11月7日 │106年11月7日 │├──┴─────┼────────────┴────────────┴────────────┤│ 備 註 │1.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186號判決定應執行││ │ 刑為拘役120 日確定。 │└────────┴──────────────────────────────────────┘┌────────┬────────────┬────────────┬────────────┐│ 編 號 │ 4 │ 5 │ 以下欄位空白 │├────────┼────────────┼────────────┼────────────┤│ 罪 名 │公然侮辱罪 │侮辱公務員罪 │ │├────────┼────────────┼────────────┼────────────┤│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7 月31日晚間11時許│106 年7 月28日下午5 時至│ ││ │ │7 時許間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6 年度偵字第18367 、 │106 年度速偵字第3601號 │ ││ │18513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 │ 案 號 │106 年度易字第1186號 │106 年度桃交簡字第1813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11日 │106年11月23日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 確定日期 │106年11月7日 │107年3月23日 │ │├──┴─────┼────────────┴────────────┴────────────┤│ 備 註 │1.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186號判決定應執行││ │ 刑為拘役120 日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1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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