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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4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正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正崙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崙因犯妨害名譽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12月4 日,而如附表編號2 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該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之規定,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態樣、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就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英尉

書記官 藍姿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妨害名譽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罰金新臺幣7,000元       │
│                │臺幣15,000元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8 月6 日          │106 年11月1 日          │
│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6 年度偵字第19665 號  │107 年度偵字第2057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6 年度壢交簡字第1674號│107 年度壢簡字第47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8日            │107年5月31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4日            │107年6月26日            │
├──┴─────┼────────────┼────────────┤
│ 備          考 │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  │桃園地檢107年度罰執字第 │
│                │434 號                  │311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4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