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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5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5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睿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睿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以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為要件,否則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莊睿昌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其持有之犯罪行為係自民國103年11月至12月間之某日起,迄至105 年3 月31日為警查扣槍枝時止,此有如附表編號3 所示案件刑事判決書在卷為憑,亦即持有係行為之繼續,並非狀態之繼續,一經持有罪即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之時為止,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自應以查獲日即「105 年3 月31日」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顯已非在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即105 年1 月4 日所犯,自不符合前揭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得與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殺傷力之槍枝罪      │
│                │                    │                    │                    │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年2 月,併│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科罰金新臺幣90,000元│
│                │                    │折算1 日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
│                │                    │                    │103 年11月至12月間某│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30日        │104年4月30日        │日至105 年3 月31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4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653號          │字第2653號          │第8208、13637 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426│104 年度審訴字第1426│105年度簡上字第380號│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10日    │   104年12月10日    │   106年3月28日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426│104 年度審訴字第1426│107年度台非字第70號 │
│判  決│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5年1月4日      │   105年1月4日      │   107年5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5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備            註│刑1年確定。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5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