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明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明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邱明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8 月,合計刑期為11月,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7 年8 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邱明雄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上易字第60號判決上訴駁回、本院105 年度原易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復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桃原簡字第1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合計刑期共為11月,其於106 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8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8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5391 號函暨檢付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