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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官怡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學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學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學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三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三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官怡臻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8 月8 日          │105 年8 月26日          │105 年8 月26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5 年度偵字第20609 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5074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5074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5 年度審原易字第189 號│106 年度審原訴字第67號  │106 年度審原訴字第67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6 年1 月12日          │106 年11月22日          │106 年11月22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5 年度審原易字第189 號│106 年度審原訴字第67號  │106 年度審原訴字第67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6 年2 月13日          │106 年12月25日          │106 年12月25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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